各县(市、区)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、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各委员单位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》在调整范围和内容上不少是相同的,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对未成年人更好地保护,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本身就应当涵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。1999年11月1日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》正式实施,2007年6月1日新修订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》正式实施,为保护未成年人工作的开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,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。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,当前,未成年人保护领域还存在不少热点、难点、焦点问题,社会各界反响强烈。如:一方面,未成年人的犯罪现象有逐年增加的趋势,呈现出低龄化、成人化、智能化的趋势。另一方面,侵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,特别是由于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比较弱,维权的意识比较弱,教师体罚学生的现象也时有发生等等诸多问题,现有法律、法规有的线条过粗,规定过于笼统,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面临着新问题,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。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,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将于近期组成调研组到我省就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》的修订工作及完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律制度进行调研。省未成年人保护委员办公室就修订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》征求意见,请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、各委员单位重点就社会政策对学校、家庭、社会等各方面的责任和追究办法作出明确具体和可操作的规定,提出意见建议。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将进一步梳理大家的意见、建议向有关方面反馈,
请将书面修改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后于2013年6月12日下午17:00前报送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(团市委维护青少年权益部)。
电话:0394-8220318
邮箱:zktswqyb@163.com
附件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》
(附件具体内容见gqtzksw@163.COM,密码:8220169)
周口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
2013年6月4日